辦理護照
一、 護照的定義:
中華民國護照係我政府發給中華民國國民持赴國外旅行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何時申請護照較為妥當?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護照通常在受理四至五天後發給,可稱快捷。最好在預定出國前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免屆時不及趕辦外國簽證手續。外交部也受理需額外付費而僅需一個工作天的急件申請。
三、如何申請護照?
當你申請新護照時,可親自或委託親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3樓)櫃台申請櫃台收件時間星期一~五 8:30~5:00,星期六 8:30~12:00,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上8:00,查詢電話:(02)2343-2888。若已持有護照僅須申請入出境許可者,請逕向入出境管理局(台北市廣州街十五號)申請即可。
四、普通護照的效期有多長?
普通護照的效期以十年為限。但普通護照末頁蓋有「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其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
五、申請「護照」及「入出境許可」所需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本人6個月內兩吋半身正面脫帽光面(彩色)照片兩張,背景須白色並請勿著軍警制服或戴墨鏡。
(照片1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三)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十四歲以下未領身份證者,附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一份)。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未領身份證者,附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五)護照費一千三百元。但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台幣九百元。
(六)其它文件:
1.未成年人應附其父母親或監護人之同意書。
2.後備軍人初領護照者應將申請書及退伍令正本先送軍管區櫃台審查。
3.三十五歲以下之男子須附兵役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
4.有效或逾期六個月內尚未截角註銷之舊護照。
5.有效之出境許可。
6.年滿十九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因特殊原因出境者,均應附下列文件:
A.役男出境申請書。
B.證明文件。
一般人民:係指年滿14歲或未滿14歲已請領身分證
須備要件 |
首次申辦 |
申換護照 |
遺失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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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 |
○ |
○ |
○ |
2. |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
○ |
○ |
○ |
3. |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未滿18歲,才須提供) |
○ |
○ |
○ |
4. |
舊護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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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國內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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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國外遺失護照者須備入國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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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役齡男子:係指16~36歲,未服兵役者。
須備要件 |
首次申辦 |
申換護照 |
遺失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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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 |
○ |
○ |
○ |
2. |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
○ |
○ |
○ |
3. |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未滿18歲,才須提供) |
○ |
○ |
○ |
4. |
舊護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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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兵役證件 |
○ |
○ |
○ |
6. |
國內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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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國外遺失護照者須備入國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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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役齡男子:係指16~36歲,已服兵役者。
須備要件 |
首次申辦 |
申換護照 |
遺失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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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 |
○ |
○ |
○ |
2. |
白底彩色照片二張。 |
○ |
○ |
○ |
3. |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未滿18歲,才須提供) |
○ |
○ |
○ |
4. |
舊護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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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退伍令正本。 |
○ |
○ |
○ |
6. |
免役令正本(免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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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
國內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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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國外遺失護照者須備入國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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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護照加頁
1.護照空白頁不足時,可申請護照加頁,惟加頁以1次為限。
2.填具「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頁申請書」並檢附擬加頁之護照正本及將其資料頁影本黏貼於申請書相關欄位。
3.本人未能親自辦理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除前項應備文件外,代理人並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資料來源請參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