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兵役年齡之認定: 原則是以每年的一月一日為基準
1. 役男:是以男生十九歲該年的元旦起算而非以十九歲生日起算。
2. 接近役齡男子: 是以十六歲該年的一月一日起算直至十八歲該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
- 原則上,役男不管是在學或是未在學,要出境都要先去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蓋章。20歲且辦過緩徵的役男可以不用去區公所,直接去全省境管局蓋章。蓋章後30日內要出境才有效力,而且必須在出境章(出機場海關時所蓋)日期算起60日內要回國,否則就算依照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理。
- 根據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修訂草案(5/28/1998)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未在學則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 役男因其他原因出國,例如旅遊、觀光,每次不得超過二個月,二個月內一定要回國,沒有出國次數限制。若役男逾期返國,返國當年及隔年會被管制,不准出國。
- 已收到兵單的役男,無法獲准出國。
- 經通知?兵體格檢查未到者,不能出國。
- 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
- 大陸、港澳來台設籍未滿一年役男申請出國,應檢附初次設籍戶籍滕本或身份證影本。
|
 |
- 未持有有效護照者,請先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護照。(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3樓,電話:02-2343-2888)
- 已有有效護照且獲緩徵之在學役男(20歲以上),僅申請出入境許可者,可至境管局辦理即可。隨到隨辦,辦理時間約一小時。(地址: 臺北市廣州街15號B1)
也可在其他服務處申請,如台中、高雄、花蓮等。
-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不必再經教育部核准。其他在學,未在學役男申請出境,只要向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政府申請,在護照上加蓋役男出國核准章戳,另填申請書表。
- 88年1月起,已核准緩徵之在學役男(20歲以上)可以直接到境管局申請出境,不必再到鄉鎮公所辦理核准文件。
- 以護照上有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役男出國核准章戳作為入出國查驗依據。
|
 |
- 須在18歲當年12月31日前出國。
- 1998.6.26修正版規定18歲12月31日以前出國,19歲12月31日以前在國外就讀4年制大學,始可符合返國再出境條例。
- 以上規定目前已放鬆,若19歲12月31日以前未拿到大學入學許可,先暫緩回國,待拿到入學許可之後,才可回來辦理再出境。
- 在國內停留時間每次不得超過2個月(可申請延期,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 就讀最高年齡:大學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均計算到當年12月31日止。
- 所修習之學歷課程比照國內教育體制且修業年限須超過一年以上。
-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16歲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陸地區,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並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
 |
- 第一次回國時在學證明要請學校寫明就讀之課程,修習之學位。
- 如果學校假期超過2個月,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在國內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國之翌日起4個月。
- 在學證明要在返國前3個月內由就讀學校開具,並翻譯成中文。中外文版本皆要送到我國駐當地館處驗證。
- 在學證明未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需檢附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送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收繳(限單次使用)。
- 在學證明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除檢附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另需檢附同一學校之下列文件之一,這樣即可於就學期間內多次使用,均不必再驗證:
- 上學期成績單(指學期結束返國前之前一學期而非甫結束之學期)。
- 尚未超過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指尚未開學且正要開學的那一學期)。
- 超過繳費截止日期之當(下)學期(年)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
- 回國前確曾在同一學校就學之證明。(如學分證明,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由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新的學生簽證)。
- 小留學生返國申請再出境,護照末頁要蓋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如果在15歲12月31日前出國,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居住未超過6個月,在國外已住滿4年,準備拿外國永久居留權(綠卡)的話,屆役齡時,請憑僑居證明,護照先辦妥僑居身份加簽後再回國。
-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16歲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陸地區,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並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國,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
|
 |
| 駐外單位 |
駐溫哥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 地址 |
#2008-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C., Canada, V6C 3L2 |
| 電話 |
002-1-604-6894111 |
| 傳真 |
002-1-604-6893113 |
| 駐外單位 |
駐多倫多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 地址 |
151 Yonge Street, Suite 501,Toronto,Ontario,Canada,M5C 2W7 |
| 電話 |
002-1-416-9559719 |
| 傳真 |
002-1-416-9550749 |
| 駐外單位 |
駐芝加哥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 地址 |
Two Prudentlal Plaza, 57 & 58 Fl. 180 North Stetson Ave. Chicago, IL. 60601 U.S.A. |
| 電話 |
002-1-312-2971350 |
| 傳真 |
002-1-630-7893229 |
| 駐外單位 |
駐波士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 地址 |
99 Summer St. Sulte 801 Boston Ma02110 U.S.A. |
| 電話 |
002-1-617-7372050~1 |
| 傳真 |
002-1-617-7371684 |
| 駐外單位 |
駐紐約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 地址 |
1 East 42nd St . , 4th Fl . , New York, NY 10017 U.S.A. |
| 電話 |
002-1-212-4860088 |
| 傳真 |
002-1-212-4217866 |
| 駐外單位 |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
| 地址 |
4201 Wisconsin AVE.N.W., Washington,DC 20016-2137 U.S.A. |
| 電話 |
002-1-202-8951800 |
| 傳真 |
002-1-202-2370285 |
| 駐外單位 |
駐舊金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 地址 |
555 Montgomery Strect. Suite 501 San Francisco CA94111 U.S.A. |
| 電話 |
002-1-415-3627680 |
| 傳真 |
002-1-415-3625382 |
| 駐外單位 |
駐洛杉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 地址 |
3731 wilshire Boulevard, Suite 75D Los Angeles, CA 90010, U.S.A. |
| 電話 |
002-1-213-3827720 |
| 傳真 |
002-1-213-3822307 |
| 駐外單位 |
駐邁阿密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 地址 |
2333 Ponce de leon Bivd, Sulte 610 Coral Gables, FL 33134 U.S.A. |
| 電話 |
002-1-305-4438917 |
| 傳真 |
002-1-305-5693068 |
| 駐外單位 |
駐檀香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 地址 |
2746 Pall Highway, Honolulu, Hqwall 96817 U.S.A. |
| 電話 |
002-1-808-5956347 |
| 傳真 |
002-1-808-5956347 |
| 駐外單位 |
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事務局服務組 |
| 地址 |
香港金鐘道八十九號力寶中心力寶大樓第一座四樓 |
| 電話 |
辦公時間:002-852-28686078;下班緊急服務:002-852-82002665 |
| 傳真 |
002-852-28685481 |
| 駐外單位 |
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事務處服務組 |
| 地址 |
澳門宋玉生廣場第411--417號「皇朝廣場」六樓F-K座 |
| 電話 |
002-853-28710435 |
| 傳真 |
002-853-28710437 |
| 駐外單位 |
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 |
| 地址 |
460 ALEXANDRA RAOD #2300 PSA BUILDING SINGPORE 119963 |
| 電話 |
002-65-62786511 |
| 傳真 |
002-65-62716006 |
|
 |
- 費用:NT$12,000 (含駐外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規費,國際快遞回郵信封之郵資,DHL國際快遞費&代辦手續費)。
- 學生應備文件:詳情請洽元璽
- 以上兵役資訊若有任何變動,以出入境管理局最新公告為準
|
|
|
|